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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
2025-11-19

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

 

一、消费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条款及细则的全部约定内容,并特别注意加粗条款。如您不同意本条款及细则的相关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您对本条款及细则有疑问或建议,请您务必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我行”)客服热线0763-96138或联系我行各营业网点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我行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我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即表示您已详细阅读并同意接受本条款及细则约定内容,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一)消费分期业务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当期未出账单的单笔或多笔消费交易提供分期偿还服务的业务。

(二)持卡人须使用我行信用卡消费交易金额不少于人民币300元(含)且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方可申请消费分期业务。

(三)消费分期每期应还本金等于申请分期金额除以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不能整除的余数计入末期,每期应还本金和利息金额精确到分位),每期应还本金将于申请日开始分摊入账,逐期计入各期账单。

消费分期每期应还金额=持卡人申请的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持卡人申请的分期总金额×每期利率

(四)消费分期有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36期等多种期数选择(最长不超过36期)。每账单月为1期,每期利率为00.6%,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013.32%,具体利率区间如下:

期数

每期利率区间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区间

3

0%0.6%

0%10.77%

6

0%0.6%

0%12.33%

9

0%0.6%

0%12.77%

12

0%0.6%

0%13.05%

18

0%0.6%

0%13.32%

24

0%0.6%

0%13.27%

36

0%0.6%

0%13.17%

计算公式为:

图片1.png
        其中IRR为折算年化利率,会因持卡人选择办理的分期期数、每期利率、提前还款、折扣优惠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如进行提前结清或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持卡人可通过我行客服热线0
763-96138、手机银行APP、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查询或以我行官方渠道公告为准。

)消费分期申请的审批结果、最终分期金额、利息和期数等,以我行综合评估的结果为准。分期申请审批通过后,将在持卡人账单上形成贷方交易,贷方交易金额(总额)等于申请分期的金额,用于调整持卡人的消费欠款。

(六)持卡人如有需要可申请提前终止分期,获得我行审批通过后,我行将一次性收取消费分期剩余未还本金。剩期数未还利息将不再收取,但已入账的分期利息不退还。我行有权视业务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公示等方式公告持卡人。持卡人如不同意调整,应在公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向我行申请终止信用卡分期服务;若持卡人于生效日期后仍继续使用信用卡分期服务,即视为同意接纳相关调整。

(七)消费分期每期应还金额不享受最低还款待遇,需在当期账单的还款日全额还款。若持卡人未能按时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我行可按照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合约中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持卡人计收违约金、利息、复利等。

(八)持卡人已成功办理消费分期后,若按时清偿当期应还全部款项后,信用卡账户有溢缴款,该款项不会提前偿还下期分期本金和利息。

(九)消费分期金额将占用信用卡授信额度,占用的额度将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最后一期清偿所有分期欠款后恢复可用额度。

(十)消费分期仅限我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且信用状况良好、卡片状态正常的申请,仅持有单位公务卡、大额取现卡或附属卡以及卡片非正常状态(例如卡片挂失等)的持卡人均无法申请。

(十一)不能申请消费分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取现交易、转账交易、分期交易及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及其他信用卡费用、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

2.非一般商品消费类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投资、黄金买卖、酒店预授权交易等交易;

3.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4.争议金额;

5.其他我行规定的内容。

(十二)持卡人可在消费交易发生后至当期账单日前1日,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电话客服等官方渠道申请消费分期业务。持卡人成功申请分期后提出撤销申请,应在申请当日办理,若超过时效,则不能办理撤销。消费分期一经审批,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十三)消费分期业务不会因卡片失效而终止。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续卡,信用卡分期债务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信用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卡号自动承接原信用卡分期债务;持卡人在分期有效期内申请注销信用卡,需提前终止分期,我行按本细则(六)条规定向持卡人收取分期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

(十四)我行仅提供金融服务,并非指定商品的销售商。与商户无代理、合作关系,对商户不提供任何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买卖、商品质量、送货、换货、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的争议,持卡人应与商户协商处理,概与我行无关。持卡人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所欠我行分期款项。持卡人已成功申请消费分期的交易,若发生退货时消费分期业务不受影响,仍能继续使用。

(十五)我行认为持卡人存在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业务的理由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在分期还款期间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不正当使用资金;信用卡由于被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缴款延滞;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我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合约中的任何规定;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严重逾期等),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视为全部到期,我行有权提前终止其分期业务,我行按本细则(六)条规定向持卡人收取分期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

(十六)我行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细则及终止本业务,并提前以网点、网站、电子银行等方式将上述调整内容向持卡人公告或告知。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或告知的有效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调整内容。若持卡人不接受调整内容,应该在公告或告知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该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若持卡人未在公告或告知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该业务,表示持卡人已充分阅读、理解、同意并接受调整的内容。

(十七)持卡人申请消费分期,同意并授权我行进行以下事项:我行在业务审核、贷后管理、风险管理、资信核查、异议核查、客服服务等过程中,依法收集、存储、处理、使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我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依法查询、传递、使用核验、留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职业信息、生物特征信息、资产类信息、设备信息、教育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账户信息、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税务信息、保险信息、工商信息、涉诉信息、车辆信息、常驻位置信息、航旅信息、个人电信信息、互联网借贷信息、第三方评分及其他能够评估和反映持卡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等);我行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机构报送其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我行基于履行本合约及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与我行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如卡组织、信用卡联名合作方、外包作业机构、增值服务及礼品供应商、分期业务商户等合作服务机构或金融机构),以为持卡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营销服务、权益发放、礼品配送、商品交易、接收交易款项等)。我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持卡人知悉、理解、同意相关授权条款,并确认我行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

(十八)我行对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承诺将向相关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持卡人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相关合作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十九)本条款及细则内容不受持卡人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排斥,否则持卡人应立刻终止申请或停止使用分期。凡因履行本条款及细则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我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持卡人确认行对本条款及细则中有关免除或限制行责任、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持卡人责任或限制持卡人权利的条款,均已向持卡人本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已详尽阅读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二十一)持卡人若对本业务存在疑问、建议或投诉,可致电我行客服热线0763-96138或联系我行各营业网点

(二十二)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宜依据行向持卡人公示的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二、账单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条款及细则的全部约定内容,并特别注意加粗条款。如您不同意本条款及细则的相关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您对本条款及细则有疑问或建议,请您务必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我行”)客服热线0763-96138或联系我行各营业网点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我行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我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即表示您已详细阅读并同意接受本条款及细则约定内容,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一)账单分期业务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当期已出账单的应还全部金额提供的分期偿还的服务。

(二)已出账单最高可分期金额为:账单最高可分期金额=当期应还款金额-当期最低还款金额,最低分期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元(含),且须在当期账单日次日至最后还款日前1日,申请办理账单分期业务。

(三)账单分期每期应还本金等于申请分期金额除以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不能整除的余数计入末期,每期应还本金和利息金额精确到分位),每期应还本金将于申请日开始分摊入账,逐期计入各期账单。

(四)账单分期有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36期等多种期选择(最长不超过36期)每账单月为1期,每期利率为00.6%,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013.32%,具体利率区间如下:

期数

每期利率区间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区间

3

0%0.6%

0%10.77%

6

0%0.6%

0%12.33%

9

0%0.6%

0%12.77%

12

0%0.6%

0%13.05%

18

0%0.6%

0%13.32%

24

0%0.6%

0%13.27%

36

0%0.6%

0%13.17%

计算公式为:

图片2.png
           其中IRR为折算年化利率,会因持卡人选择办理的分期期数、每期利率、提前还款、折扣优惠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如进行提前结清或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持卡人可通过行客服热线0763-96138、手机银行APP、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查询或以我官方渠道公告为准。

账单分期申请的审批结果、最终分期金额、利息和期数等,以行综合评估的结果为准。分期申请审批通过后,将在持卡人账单上形成贷方交易,贷方交易金额(总额)等于申请分期的金额,用于调整持卡人的账单欠款。

(六)持卡人如有需要可申请提前终止分期,获得我审批通过后,我一次性收取账单分期剩余未还本金期数未还利息将不再收取,但已入账的分期利息不退还。行有权视业务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公示等方式公告持卡人。持卡人如不同意调整,应在公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向我行申请终止信用卡分期服务;若持卡人于生效日期后仍继续使用信用卡分期服务,即视为同意接纳相关调整。

账单分期每期应还金额不享受最低还款待遇,需在当期账单的还款日全额还款。若持卡人未能按时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我行可按照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合约中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持卡人计收违约金、利息、复利

)持卡人按时偿还当期应还全部款项后,信用卡账户有溢缴款,该款项不会提前偿还下期分期本金和利息

(九)账单分期金额将占用信用卡授信额度,占用的额度将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最后一期清偿所有分期欠款后恢复可用额度。

)账单分期业务限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且信用状况良好、卡片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申请,仅持有单位公务卡、大额取现卡或附属卡及卡片非正常状态(例如卡片挂失等)的持卡人无法申请。

十一)不能申请账单分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分期交易当期应还本金及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及其他信用卡费用)、利息、违约金;

2.非一般商品消费类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转账交易、黄金买卖、酒店预授权交易等交易;

3.临时额度调整;

4.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5.其他行规定的内容。

十二持卡人通过行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电话客服等官方渠道申请账单分期业务。持卡人成功申请分期后提出撤销申请,应在申请当日办理,若超过时效,则不能办理撤销。账单分期一经审批,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十)账单分期业务不会因卡片失效而终止。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续卡,原分期债务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信用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卡号自动继续承担原分期债务;持卡人在分期有效期申请注销信用卡,提前终止分期我行按本细则()条规定持卡人收取分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

(十行仅提供金融服务,并非指定商品的销售商。与商户无代理、合作关系,对商户不提供任何担保;因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买卖、商品质量、送货、换货、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持卡人应与商户协商处理,概与行无关。持卡人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所欠行分期款项。持卡人已成功申请账单分期的交易,若发生退货时账单分期业务不受影响,仍能继续使用。

(十行认为持卡人存在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业务的理由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在分期还款期间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不正当使用资金;信用卡由于被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缴款延滞;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合约中的任何规定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严重逾期等)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视为全部到期,我行有权提前终止其分期业务,并按本细则()条规定持卡人收取分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

十六行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细则及终止本业务,并提前以网点、网站、电子银行等方式将上述调整内容向持卡人公告或告知。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或告知的有效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调整内容若持卡人不接受调整内容,应在公告或告知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该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若持卡人未在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该业务,表示持卡人已充分阅读、理解同意并接受调整内容

十七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同意并授权我行进行以下事项:我行在业务审核、贷后管理、风险管理、资信核查、异议核查、客服服务等过程中,依法收集、存储、处理、使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我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依法查询、传递、使用核验、留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职业信息、生物特征信息、资产类信息、设备信息、教育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账户信息、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税务信息、保险信息、工商信息、涉诉信息、车辆信息、常驻位置信息、航旅信息、个人电信信息、互联网借贷信息、第三方评分及其他能够评估和反映持卡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等);我行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机构报送其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我行基于履行本合约及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与我行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如卡组织、信用卡联名合作方、外包作业机构、增值服务及礼品供应商、分期业务商户等合作服务机构或金融机构),以为持卡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营销服务、权益发放、礼品配送、商品交易、接收交易款项等)。我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持卡人知悉、理解、同意相关授权条款,并确认我行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

(十八)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承诺将向相关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持卡人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相关合作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十九)本条款及细则内容不受持卡人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排斥,否则持卡人应立刻终止申请或停止使用分期。凡因履行本条款及细则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持卡人确认行对本条款及细则中有关免除或限制行责任、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持卡人责任或限制持卡人权利的条款,均已向持卡人本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已详尽阅读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二十一)持卡人若对本业务存在疑问、建议或投诉,可致电我行客服热线0763-96138或联系我行各营业网点

(二十)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宜依据我行向持卡人公示的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三、商品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条款及细则的全部约定内容,并特别注意加粗条款。如您不同意本条款及细则的相关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您对本条款及细则有疑问或建议,请您务必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我行”)客服热线0763-96138或联系我行各营业网点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我行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我行信用卡商品分期业务,即表示您已详细阅读并同意接受本条款及细则约定内容,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一)商品分期业务是持卡人在省联社及我行官方电子渠道,按约定的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其引入商家商品的交易

(二)商品分期的每期应还本金等于持卡人购买分期商品的金额除以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不能整除的余数计入末期,每期应还本金和利息金额精确到分位),每期应还本金将于申请日开始分摊入账,逐期计入各期账单。

商品分期每期应还金额=持卡人申请的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持卡人申请的分期总金额×每期利率

(三)商品分期有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36期等多种期数选择(最长不超过36期)。每账单月为1期,每期利率为0-6%,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0-13.32%,具体利率区间如下:

 

期数

每期利率区间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区间

3

0%0.6%

0%10.77%

6

0%0.6%

0%12.33%

9

0%0.6%

0%12.77%

12

0%0.6%

0%13.05%

18

0%0.6%

0%13.32%

24

0%0.6%

0%13.27%

36

0%0.6%

0%13.17%

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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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IRR为折算年化利率,会因持卡人选择办理的分期期数、每期利率、提前还款、折扣优惠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如进行提前结清或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持卡人可通过行客服热线0763-96138、手机银行APP、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查询或以我行官方渠道公告为准。

(四)商品分期申请的审批结果、最终分期金额、利息和期数等,以行综合评估的结果为准。

(五)持卡人如有需要可申请提前终止分期,获得我行审批通过后,我行将一次性收取商品分期剩余未还本金。剩期数未还利息将不再收取,但已入账的分期利息不退还。行有权视业务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公示等方式公告持卡人。持卡人如不同意调整,应在公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向我行申请终止信用卡分期服务;若持卡人于生效日期后仍继续使用信用卡分期服务,即视为同意接纳相关调整。

(六)商品分期每期应还金额不享受最低还款待遇,需在当期账单的还款日全额还款。若持卡人未能按时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我行可按照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合约中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持卡人计收违约金、利息、复利

(七)持卡人按时偿还当期应还全部款项后,信用卡账户有溢缴款,该款项不会提前偿还下期分期本金和利息。

(八)商品分期金额将占用信用卡授信额度,占用的额度将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最后一期清偿所有分期欠款后恢复可用额度。

(九)商品分期业务限我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且信用状况良好、卡片状态正常的申请,仅持有单位公务卡、大额取现卡或附属卡以及卡片非正常状态(例如卡片挂失等)的持卡人均无法申请。

(十)不能申请商品分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取现交易、转账交易、分期交易及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及其他信用卡费用、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等);

2.非一般商品消费类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投资、黄金买卖、酒店预授权交易等交易;

3.争议金额;

4.其他我行规定的内容。

(十一)成功办理分期后若需提出撤销分期,应在购买商品当日申请,若超过时效,则不能办理撤销。商品分期办理后,不能更改分期金额及期数。

(十二)商品分期业务不会因卡片失效而终止。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续卡,原信用卡分期债务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信用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卡号自动承接原信用卡分期债务;持卡人在分期有效期内申请注销信用卡,需提前终止分期,我行按本细则(六)条规定向持卡人收取分期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

(十三)我行仅提供金融服务,并非指定商品的销售商。与商户无代理、合作关系,对商户不提供任何担保;因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买卖、商品质量、送货、换货、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持卡人应与商户协商处理,概与我行无关。持卡人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所欠我行分期款项。

(十四)我行认为持卡人存在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业务的理由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在分期还款期间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不正当使用资金;信用卡由于被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缴款延滞;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我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合约中的任何规定;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严重逾期等),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视为全部到期,我行有权提前终止其分期业务,并按本细则(五)条规定向持卡人收取分期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

(十五)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细则及终止本业务,并提前以网点、网站、电子银行等方式将上述调整内容向持卡人公告或告知。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或告知的有效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调整内容,若持卡人不接受调整内容,应该在公告或告知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该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若持卡人未在公告或告知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该业务,表示持卡人已充分阅读、理解、同意并接受调整的内容

(十六)持卡人申请商品分期,同意并授权我行进行以下事项:我行在业务审核、贷后管理、风险管理、资信核查、异议核查、客服服务等过程中,依法收集、存储、处理、使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我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依法查询、传递、使用核验、留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职业信息、生物特征信息、资产类信息、设备信息、教育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账户信息、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税务信息、保险信息、工商信息、涉诉信息、车辆信息、常驻位置信息、航旅信息、个人电信信息、互联网借贷信息、第三方评分及其他能够评估和反映持卡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等);我行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机构报送其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我行基于履行本合约及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与我行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如卡组织、信用卡联名合作方、外包作业机构、增值服务及礼品供应商、分期业务商户等合作服务机构或金融机构),以为持卡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营销服务、权益发放、礼品配送、商品交易、接收交易款项等)。我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持卡人知悉、理解、同意相关授权条款,并确认我行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

(十七)行对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承诺将向相关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持卡人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相关合作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十八)本条款及细则内容不受持卡人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排斥,否则持卡人应立刻终止申请或停止使用分期。凡因履行本条款及细则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持卡人确认商行对本条款及细则中有关免除或限制行责任、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持卡人责任或限制持卡人权利的条款,均已向持卡人本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已详尽阅读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二十)持卡人若对本业务存在疑问、建议或投诉,可致电我行客服热线0763-96138或联系我行各营业网点

(二十一)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宜依据行向持卡人公示的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四、现金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条款及细则的全部约定内容,并特别注意加粗条款。如您不同意本条款及细则的相关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您对本条款及细则有疑问或建议,请您务必在申办本业务前致电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我行”)客服热线0763-96138或联系我行各营业网点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我行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我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即表示您已详细阅读并同意接受本条款及细则约定内容,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现金分期业务是指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将一定的信用额度转为现金分期额度,经我行审批通过后转入持卡人名下的借记卡,并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归,分期归还本金及利息。

(二)现金分期额度会根据客户的用卡情况及资信情况变化,现金分期的最高可分期金额原则上不超授信额度50%。

(三)现金分期每期应还本金等于申请分期金额除以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不能整除的余数计入末期,每期应还本金和利息金额精确到分位),每期应还本金将于申请日开始分摊入账,逐期计入各期账单。

现金分期每期应还金额=持卡人申请的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持卡人申请的分期总金额×每期利率

(四)现金分期有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的多种期数选择(最长不超过24期)。每个账单月为1期,每期利率为0-0.8%,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0-16.43%,具体利率区间如下:

期数

每期利率区间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区间

3

0%0.8%

0%14.34%

6

0%0.75%

0%15.27%

9

0%0.75%

0%15.92%

12

0%0.75%

0%16.22%

18

0%0.75%

0%16.42%

24

0%0.75%

0%16.43%

计算公式为:

image.png

        其中IRR为折算年化利率,会因持卡人选择办理的分期期数、每期利率、提前还款、折扣优惠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如进行提前结清或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持卡人可通过行客服热线0763-96138、手机银行APP、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查询或以我官方渠道公告为准。

(五)现金分期申请的申请资格、审批结果、最终可分期金额、利息和期数等,以行综合评估的结果为准。现金分期的款项到账时间以我行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持卡人如有需要可申请提前终止分期,获得我审批通过后,我将一次性收取现金分期剩余未还本金。剩期数未还利息将不再收取,但已入账的分期利息不退还。行有权视业务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公示等方式公告持卡人。持卡人如不同意调整,应在公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向我行申请终止信用卡分期服务;若持卡人于生效日期后仍继续使用信用卡分期服务,即视为同意接纳相关调整。

(七)现金分期每期应还金额不享受最低还款待遇,需在当期账单的还款日全额还款。若持卡人未能按时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我行可按照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合约中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持卡人计收违约金利息、复利等。

(八)持卡人按时偿还当期应还全部款项后,信用卡账户有溢缴款,该款项不会提前偿还下期分期本金和利息。

(九)额度内现金分期的金额将占用信用卡授信额度,占用的额度将随着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最后一期清偿所有分期欠款后恢复可用额度。

(十)现金分期业务限我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且信用状况良好、卡片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申请,仅持有单位公务卡、大额取现卡、附属卡以及卡片非正常状态(例如卡片挂失等)的持卡人无法申请。

(十一)持卡人使用现金分期仅限于符合法律法规的消费用途(如购买汽车、培训、教育、医疗、美容、婚庆、旅游、家具、电器等合理的个人家庭消费),以解决临时资金需求。现金分期资金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领域,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融资、赌博、信用卡还款、还贷等),不得用于购买房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位等),不得用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证券、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及任何经营性生产我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供交易凭证以供核查,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现金分期的相关交易凭证。若持卡人违反上述资金用途的约定或未能有效证明现金分期款项用于约定用途,行有权对持卡人信用卡或分期采取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降低授信额度、止付、提前终止分期等),并由持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二)持卡人可通过我行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电话客服等官方渠道申请现金分期业务。成功申请分期后提出撤销申请,应在申请当日办理,若超过时效,则不能办理撤销。现金分期一经审批,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十三)现金分期业务不会因卡片失效而终止。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续卡,原分期债务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信用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卡号自动承接原分期债务;持卡人在分期有效期内申请注销信用卡,需提前终止分期,我行按本细则(六)条规定收取未偿还本金及利息。

(十)现金分期申请通过后,我行会将款项划拨至持卡人指定的本行或他行的本人借记卡结算账户。持卡人应准确提供有效的借记卡结算账户,若因持卡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提供的借记卡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卡、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而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人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若因系统传输延时等原因导致资金无法正常入账,交易结果以我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十)我行认为持卡人存在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业务的理由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在分期还款期间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不正当使用资金;信用卡由于被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缴款延滞;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我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合约中的任何规定;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严重逾期等),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视为全部到期我行有权提前终止其分期业务,并按本细则(六)条规定向持卡人收取期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

(十行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细则及终止本业务,并提前以网点、网站、电子银行等方式将上述调整内容向持卡人公告或告知。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或告知的有效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调整内容。若持卡人不接受调整内容,应公告或告知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该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提前终止分期等手续。若持卡人未在公告或告知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该业务,表示持卡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调整内容。

(十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同意并授权我行进行以下事项:我行在业务审核、贷后管理、风险管理、资信核查、异议核查、客服服务等过程中,依法收集、存储、处理、使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我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依法查询、传递、使用核验、留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职业信息、生物特征信息、资产类信息、设备信息、教育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账户信息、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税务信息、保险信息、工商信息、涉诉信息、车辆信息、常驻位置信息、航旅信息、个人电信信息、互联网借贷信息、第三方评分及其他能够评估和反映持卡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等);我行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机构报送其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我行基于履行本合约及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与我行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如卡组织、信用卡联名合作方、外包作业机构、增值服务及礼品供应商、分期业务商户等合作服务机构或金融机构),以为持卡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营销服务、权益发放、礼品配送、商品交易、接收交易款项等)。我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持卡人知悉、理解、同意相关授权条款,并确认我行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

(十行对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承诺将向相关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持卡人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相关合作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十九)本条款及细则内容不受持卡人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排斥,否则持卡人应立刻终止申请或停止使用分期。凡因履行本条款及细则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持卡人确认行对本条款及细则中有关免除或限制行责任、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持卡人责任或限制持卡人权利的条款,均已向持卡人本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已详尽阅读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二十)持卡人若对本业务存在疑问、建议或投诉,可致电我行客服热线0763-96138或联系我行各营业网点

(二十)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宜依据行向持卡人公示的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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